7月10日,知名交通類普法欄目《譚談交通》主持人發文稱,其賬號上傳的《譚談交通》視頻被投訴下架,其本人可能將面臨巨額賠償一事引發網友關注。海報新聞記者多方采訪獲悉,此事系由成都市廣播電視臺授權第三方成都游術文化公司發起的著作權維權行為。
據公開資料顯示,成都游術文化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將多家互聯網平臺企業和自媒體作者告上法庭。知情者也稱成都廣播電視臺內部已經注意到由依法維權引發的輿情。就《譚談交通》所涉及的著作權爭議,海報新聞記者聯系到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與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萬淼焱律師作出解讀。
成都電視臺作出的版權聲明顯示,成都市廣播電視臺擁有《平安成都》欄目、《紅綠燈》欄目以及《譚談交通》板塊的全部著作權,若上述欄目出現任何版權問題,由成都市廣播電視臺全權負責。針對成都市廣播電視臺的版權聲明,節目主持人譚喬回應海報新聞記者采訪稱,其并不認可該聲明,他表示,其是獨立完成《譚談交通》的創作者,并沒有其他編劇人員的存在,攝像編導的工作也僅僅是負責記錄其創作《譚談交通》視頻的過程和之后的剪輯。
(相關資料圖)
對此,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而電視臺作為作者(出品人)具有相應署名,譚喬是該節目主持人,但主持人與作者并非重疊或同一概念,若無特別約定,譚喬很難對該節目享有除署名權外的其他財產權。
林小明律師還表示,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則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一檔電視節目的制作需要多方面多環配合才能夠完成,因此,即便《譚談交通》屬于職務作品,作為主持人的譚喬應享有署名權,但無法享有其他權利。
針對譚喬個人賬號所上傳的節目視頻被投訴下架,并將面臨巨額賠償的問題,林小明律師表示,譚喬作為《譚談交通》的主持人,享有相應署名權,但其他著作權應由出品人成都廣播電視臺享有。因此,譚喬只能對《譚談交通》的作品進行合理使用,比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收取費用等,如果是前述合理使用行為則無需賠償。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萬淼焱律師則有不同的看法。萬淼焱律師認為,《譚談交通》是行政執法行為的記錄,不是民事法律體系,包括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客體,因此侵犯著作權無從談起。
萬淼焱律師認為,在《譚談交通》的所有內容里,譚喬是以民警身份,受單位指派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查處,他在節目中的行為都是公務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成都廣播電視臺播出的《譚談交通》,全部是譚喬警官執法行為的即時、客觀、真實記錄。因此,警察的行政執法行為,由行政法調整,即便侵害了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人)的民事權利,權利被侵害的一方,也只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而不能主張民事權益。
萬淼焱律師還表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智力創造成果。而《譚談交通》行政執法的性質,決定了雖然可以在處置過程中采用智慧的解決方式方法,但對交通違法的行政查處行為,不是民事法律體系、包括知識產權法調整的范圍。因此,《譚談交通》的內容并不是知識產權領域的著作權保護客體。可以類比的,是法院的審理過程錄像和司法裁判文書,都不具有著作權。
萬淼焱律師強調,雖然成都廣播電視臺在播出時,有過對執法過程的剪輯和后期制作,看似具有對內容的匯編。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匯編權,必須建立在享有著作權的基礎上。
針對法律界的不同看法,譚喬在接受海報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希望可以大范圍探討一下。譚喬說,更大范圍的討論可以推動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也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惡意維權,“我覺得這個討論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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