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談交通》節目版權爭議風波再起波瀾。7月19日,一名《譚談交通》節目的當事人將成都市廣播電視臺告上法庭,認為電視臺利用節目盈利侵犯其個人的肖像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刪除其制作的節目《譚談交通》中帶有原告肖像的作品;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道歉,同時賠償原告暫定人民幣1元。
7月23日,案件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杰律師告訴海報新聞記者,已于7月19日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等相關證據材料。周杰說,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最終目的是希望《譚談交通》這檔節目能夠留在互聯網上,爭議各方也能夠達成和解。多名律師在接受海報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很難認定電視臺侵害了節目當事人的肖像權。
海報新聞記者獲取的起訴書上顯示,2009年冬,原告因交通違法被警官譚喬攔停進行現場查處。譚喬在執法過程中,被告成都廣播電視臺進行了全程拍攝。此后,被告未經原告本人同意,將該視頻放到《譚談交通》節目上向公眾進行傳播。原告認為,由于當時認為《譚談交通》是一檔由公安機關主導的公益普法節目,未就節目使用其肖像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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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原告發現成都電視臺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委托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外就《譚談交通》節目進行維權,并向第三方提出索賠。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制作、傳播《譚談交通》是基于盈利為目的。在了解被告真實目的的情況下,原告不同意被告制作、傳播含原告肖像畫面的節目,遂將成都電視臺告上法庭。案件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杰告訴海報新聞記者,已于7月19日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相關材料。
周杰說,當事人認為,其在交通違法時被時任交警的譚喬所攔下,譚喬對當事人展開訓誡和批評教育,成都電視臺也在當時錄下了這一執法過程的畫面并制作成《譚談交通》節目播放,在未發生版權爭議之前,當事人認為《譚談交通》屬于公益性質的普法節目,就未主張其本該享有的相應權利。周杰還介紹,今年7月,成都電視臺授權第三方維權后,當事人發現《譚談交通》變成了盈利性質的節目,所以當事人聯系到他表示“不同意成都電視臺使用其肖像”,并委托其代理肖像權糾紛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
周杰還介紹,當事人針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有相應處分權,作為一檔公益普法節目,當事人自己愿意當“反面教材”給公眾進行普法,但如果有人要以此牟利,當事人則不能接受,“他(當事人)強調,最終目的還是希望能夠促成成都電視臺和譚喬以及二創作者達成和解,讓《譚談交通》這檔節目能夠在互聯網上留下來。”
此案中,周杰認為,是否盈利是案件核心焦點。周杰提出,成都電視臺認為第三人對于《譚談交通》節目的傳播給其造成了損失,使得成都電視臺沒有取得本可以由其取得的商業利益。因此,成都電視臺本質上認為《譚談交通》節目是一檔以營利為目的節目,《譚談交通》節目的播出,本質是為了追求商業利益。
此外,周杰還表示,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以營利性為目的”不再作為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構成要件。但由于《譚談交通》節目中,所有視頻的拍攝時間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周杰所提供的《民事起訴狀》中主張稱,被告成都電視臺是否構成侵權,應依據《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即將“營利性”作為肖像權侵權的重要構成要件。
同樣曾出現在《譚談交通》節目現身說法的成都市民楊先生,在海報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個人,他支持市民提起訴訟,希望那位市民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楊先生在2018年因駕駛貨車闖紅燈被譚喬攔下。他說,雖然他上了節目成了反面教材,但確實讓其他駕駛員以他為戒。以他家為例,他的父親也是貨車司機,母親就經常用他上節目的事情提醒父親要安全駕駛。而父親也時常舊事重提,讓他小心開車。現在他已為人父,也經常告訴孩子,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以譚喬為榜樣,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楊先生還表示,在他眼中,不管是成都市廣播電視臺還是《譚談交通》又或者譚喬本人,都算得上是成都的一張名片,針對《譚談交通》被下架一事,他希望糾紛各方能化干戈為玉帛。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此前在接受海報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就目前來看,很難會認定侵犯了節目當事人的肖像權。林小明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人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人的同意。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實施新聞報道”是合理實施的行為之一,同時,按照新聞行業慣例,實施新聞報道涉及使用肖像人的肖像在其愿意接受采訪時可視為已經對方同意。由此可知,成都廣播電視臺在擁有該節目著作權的大前提下,其維權行為可以不需要出鏡人員許可,出鏡人員要獲得相應收益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于網絡上認為普法公益節目不應存在版權爭議問題,林小明律師表示,成都廣播電視臺《譚談交通》節目的公益性從表現形式而言大家應該能達成共識。但是,即使是公益節目,也會有相應的商業性追求,同時,公益節目同樣具有與其表現相匹配的著作權。此外,林小明律師還表示,若成都游術通過授權維權獲得了相應收益,只要相關利益是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很難說會影響節目的公益性,因為公益性與商業性并不矛盾,同時公益節目也有其制作成本、商業價值及相應著作權。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主任萬淼焱律師也認為,原告在電視臺播出的《譚談交通》節目中,并不具有肖像權,也就沒有所謂的“侵犯肖像權”。從起訴狀原告認同“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利,這是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原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能衍生出民事法律權益,且成都電視臺在單純事實消息性質的新聞報道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交通違法行為人的肖像,屬肖像權的合理使用,也可以不經其同意。
萬淼焱律師表示,在《譚談交通》的所有內容里,譚喬是以民警身份,受單位指派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查處,他在節目中的行為都是公務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成都廣播電視臺播出的《譚談交通》,全部是譚喬警官執法行為的即時、客觀、真實記錄。因此,警察的行政執法行為,由行政法調整,即便侵害了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人)的民事權利,權利被侵害的一方,也只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而不能主張民事權益,也就不能主張所為的肖像權,而知識產權法屬于民事法律體系中的特別法。
萬淼焱律師還介紹,本案系成都廣播電視臺授權游術公司主張侵犯著作權索賠的派生性訴訟,因此與《譚談交通》是否為著作法意義上的作品密切相關。在(2020)最高法民申2096號裁定書中,最高法認為“僅有‘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最為簡單的表達會采用的文字或口頭表達可以視為單純事實消息,只有構成單純事實消息的新聞報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譚談交通》主要是對交警執法這些新聞事件按事件發展過程的記錄。即便譚喬事先寫好違法教育臺詞,也只是行政執法、交通安全普法所需,而不能視為文學、藝術創作。《譚談交通》節目中的絕大部分內容,是執法過程的記錄視頻,即便經過電視臺播出,也無論是否經過剪輯,以及執法者和違法行為人是否具有表演性動作的獨創性,都不具備類似攝制電影方式創作的作品所必須的編導、采訪、演播人員的組織策劃,臺詞腳本的事先編寫、播出順序的安排等,成為電視臺具備“最低獨創性”的智力成果。節目本身,除去極少量的年終盤點之類的視聽作品外,均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萬淼焱律師還告訴海報新聞記者,她認為成都電視臺并不享有《譚談交通》節目的著作權,成都電視臺授權游術公司維權,僅能表明成都電視臺認為自己對《譚談交通》具有著作權,并非司法判定。但據核查,成都電視臺并沒有對《譚談交通》進行視聽類作品著作權登記,即便進行了登記,經登記機關撤銷登記后,也自始至終不能享有著作權。之前有法院判決游術公司勝訴并獲利賠償款,會對成華區法院審理本案造成障礙,萬淼焱律師認為,應當由上級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對游術公司通過訴訟所獲得的賠償款也應追回返還那些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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