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日報客戶端消息,近日,為兩家企業代理申請注冊商標“谷愛凌”和“EILEEN GU”,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的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違反商標法,被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罰款8萬元。
(資料圖)
駁回理由中注明:“谷愛凌”,為15歲中國滑雪首位歸化運動員,社會媒體關注度較高,該標志用作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2020年2月24日,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又為上海高藏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標“EILEEN GU”的注冊申請,收取代理費300元。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駁回了“EILEEN GU”的商標注冊申請。
駁回理由中注明:該標志“EILEEN GU”為中國滑雪首位歸化運動員“谷愛凌”英文名。用作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同樣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此前,就有網友注意到,“谷愛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注冊了商標。對此,律師表示,商標申請人或將受到相應處罰。
3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通告,對“青蛙公主”“翊鳴”“一起向未來”等1270件涉冬奧會、冬殘奧會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針對奧運健兒姓名被申請注冊商標事宜,中國奧委會也曾發布提示,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注商標,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撤回和停止實施商標注冊申請。
另據法治日報消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黃秋平表示: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將公眾人物姓名申請商標注冊,就屬于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
這種行為本身包含著“惡意”,既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又與知識產權法中的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不符。
除了面臨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結局,申請人還可能基于后續使用行為、惡意訴訟行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代理機構將面臨著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失信名單,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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