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明確了燃氣管理體制,強化政府監管責任。針對農村“煤改氣”涉及區域范圍大、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等特點,明確建立健全農村燃氣安全監管機制,實行燃氣安全監管員、村(居)燃氣安全協管員和燃氣經營企業駐村(居)安全員制度。
在加強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管理方面,修訂后的《條例》明確了燃氣經營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燃氣經營企業定期進行入戶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并指導燃氣用戶及時進行整改,燃氣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同時,《條例》規定,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
據了解,修訂后的《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還強化了燃氣設施保護,對推動燃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方面也做出了明確要求,推動建立全市燃氣信息化監管平臺,運用智能化信息技術手段,實行動態監管。明確要求燃氣企業在氣瓶上設置條碼、二維碼或者射頻標簽等信息標識,對氣瓶進行動態溯源,實現氣瓶充裝、檢驗、儲存、銷售、配送、接裝、安全檢查等全過程跟蹤管理。(記者雷風雨)
關鍵詞: 燃氣經營企業定期入戶檢查 天津 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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