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本身是存在秩序的,它來自人們之間通過移情和共情而產生出來的情理。司法需要從生活事實中去發現情理,并通過司法活動來維護社會生活的自然和諧。從法的本體角度分析,情理可視為一種非實定法。從司法角度看,情理是一種法律淵源,情理司法是法的司法發現和運用。情理司法的判斷過程是從個別到一般的過程,包括查明事實、感受情理、作出判斷三個階段,其中又蘊含了獨特的感知方法。在司法中要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就應當將法律規則和生活秩序予以結合,厘清規則司法和情理司法之間的關系,以實現一種更值得期待的法秩序。
(上文依據《法學》,張寧選輯)
關鍵詞:
法律規則
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