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規避強制執行,房地產公司通過偽造購房資料向法院起訴。檢察機關經調查,挖出了系列虛假訴訟和“案中案”——
開發商與27個假官司
姚雯/漫畫
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負責人申沖至今記得5年前收到的那封舉報信。
信中反映,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房地產公司”)為逃避債務,通過虛假民事訴訟將其開發的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意圖轉移財產規避民事強制執行。
“當時,那封舉報信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但舉報的事實非常清楚。我們經過研判,認為被舉報的甲房地產公司很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情形,于是決定依法受理舉報并開展調查。”申沖回憶說,“沒想到,這一查竟查出了一連串問題……”
審查
27起詭異的商品房買賣糾紛
時間倒退到2017年4月。
受理舉報后,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辦案檢察官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涉及甲房地產公司的裁判文書,發現該公司從2004年起就因民間借貸、勞務糾紛等背負高額債務。
同時,辦案檢察官從法院調取了當事人是甲房地產公司的所有民事案件卷宗,審查發現其中27件商品房買賣糾紛非常詭異。卷宗顯示,從2008年4月起,法院陸續作出的27份民事判決載明,朱某等27人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分別購買乙住宅小區的樓房一套。合同簽訂后,朱某等27人分別交納了全額購房款。后因甲房地產公司內部交接出現問題,導致未能給朱某等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朱某等人起訴后,法院判決確認乙住宅小區的涉案房屋歸朱某等人所有,甲房地產公司為朱某等27人辦理涉案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及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案情看似簡單清楚,但辦案檢察官通過審查、比對27起訴訟案件后發現,這27起案件的法院受理時間都在2008年3月10日,所有的原告均未到庭,均委托了同一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原告均自愿放棄主張違約金,被告承諾盡快辦理手續,庭審中毫無對抗性,且開庭時間均為同一天,由同一名法官在一天內集中辦理完畢。
“27起案件的原告均未現身,卻由同一名法律工作者擔任代理人;同一名法官在同一天內集中審理完畢;27名原告均自愿放棄主張違約金……這也太詭異了!”辦案檢察官經審查后,初步判斷該系列案件有重大虛假訴訟嫌疑。
調查
尋找27套房的“購房人”
從27起案件審結至甲房地產公司被舉報,已過去近10年,主審法官已因病去世,書記員也離職多年,法院其他人員對這27起案件均表示不知情。
前往工商、稅務部門調取甲房地產公司的工商注冊資料和納稅情況并實地走訪后,辦案檢察官發現,甲房地產公司雖未注銷,但已多年未開展業務,公司的經營人員均已失聯。
按照法院卷宗中所留的原、被告代理人的聯系方式直接打電話聯系,辦案檢察官又發現所留電話基本為空號或其他陌生人的號碼。
一時間,調查核實工作陷入僵局。
“如何突破?當時我們的壓力很大。經反復研究,我們決定從走訪涉案房產再次入手,實地了解涉案房產的實際居住、使用和管理情況。于是,我們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實地走訪涉案房產所在小區物業,發現涉案的27套房產大都處于空置狀態。”申沖向記者介紹。
全款買房,又通過打官司主張為房屋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及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勝訴了,房子又空置在一邊不入住,并且27套房大都如此。這時,辦案檢察官更加確信,上述案件極有可能是甲房地產公司為逃避債務、規避執行而炮制的虛假訴訟。
為進一步夯實證據,辦案檢察官馬不停蹄到相關銀行調取甲房地產公司的賬戶信息,查明在出售相關房產期間,甲房地產公司并沒有收取原告房款等事實;同時通過調取涉案房產的備案信息,進一步了解“購房人”的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查明所謂的購房人基本都是A市某銀行的職工、職工子女等。
針對上述調查情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及時向日照市檢察院作了匯報。日照市檢察院決定抽調下屬各區縣檢察院的辦案骨干成立專案組,遠赴A市,協調當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共同開展工作,并在A市某銀行的配合下,詢問了部分“購房人”,一舉查明了全部事實真相。
原來,2008年前,A市某銀行曾組織團購甲房地產公司相關房產,并向甲房地產公司提供了部分職工或職工親屬的個人信息,但最終這些職工大都沒有購買涉案小區的商品房。2008年,甲房地產公司為逃避債務、規避執行,偽造了與朱某等27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款交納單據、起訴書、委托書等相關材料,分別以朱某等27人的名義,向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通過民事判決,將涉案房產轉移至他人名下。
抗訴
27起案件全部撤銷原判
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日照市檢察機關分別向法院提出抗訴24件、發出再審檢察建議3件。
檢察機關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27份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朱某等原告方沒有在日照市乙住宅小區購買過房屋,亦未交納過購房款,對于案件毫不知情,也不認識該案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案件卷宗中委托書簽名均不是本人所簽。甲房地產公司與朱某等人之間不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交款單據、訴訟文書等相關材料均系甲房地產公司偽造,甲房地產公司以朱某等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目的是為了轉移公司財產,逃避債務。甲房地產公司的行為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浪費了司法資源,擾亂了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
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日照市中級法院采納抗訴意見后,陸續裁定撤銷原判決,將相關24起案件發回重審。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原審法院采納檢察建議后,對相關3起案件陸續作出再審裁定——撤銷原判,駁回朱某等人的起訴。2021年4月1日,原審法院作出司法懲戒決定書,對甲房地產公司罰款135萬元。
深究
發現藏于民事執行中的刑案線索
在查閱法院執行卷宗過程中,辦案檢察官還發現,原審判決生效后,孟某等7名“購房人”曾通過公證,委托同一代理人王某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后原審法院向日照市房管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房管部門為該7名“購房人”辦理了房屋登記備案手續。然而,奇怪的是,經詢問,孟某等“購房人”均表示不認識王某,更不知道委托其申請執行的事。
這些“購房人”既然不認識王某,那委托王某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某文號公證書又是哪兒來的?帶著疑問,辦案檢察官在房管部門開展調查,發現上述7套房產中確實有一套已完成過戶,而經辦人正是王某,辦理相關手續時就使用了那份公證書。辦案檢察官前往公證處調取了上述文號的公證書,發現相同文號的法院調取的公證書與公證處公證書內容完全不同。而經公證處認定,法院調取的公證書系偽造的。
辦案檢察官充分運用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依法詢問了王某。詢問中,王某稱公證書是張某給的,張某是房產中介,房子是張某要他幫忙經辦的。檢察官當日找到張某依法詢問,張某卻百般推脫,稱公證書是時任甲房地產公司負責人的李某給他的。可當檢察官電話詢問李某時,李某卻表示對此毫不知情。案件一下成了“羅生門”。
要偽造公證書,很可能會先到公證處做一份真實的公證書。辦案檢察官當即通過電話向公證處調查情況,查明張某和王某的確一同在該公證處辦理過一份公證書,內容為張某委托王某辦理相關銀行業務。辦案檢察官向張某出示該證據后,張某頓時臉色大變,承認了他和王某串通偽造公證書的事實。
針對虛假申請執行行為,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于2019年7月向原審法院發出7份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對已執行案件依法作出處理。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同時將張某、王某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2019年8月,原審法院回復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執行監督檢察建議,稱將根據重審后的文書對原執行案件作進一步處理。后經法院重新立案,撤銷了7起虛假執行案件,并通告房管部門。
經公安機關對張某、王某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犯罪線索立案偵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1年5月,張某被法院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說法
合力打擊,讓虛假訴訟無所遁形
虛假訴訟既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更消耗司法資源、損害司法的公信力與權威。加強虛假訴訟監督,檢察機關責無旁貸。
本案案發時間長,取證難度大。檢察機關克服各種困難和阻力,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以扎實有力的證據保證了法院再審時完全認同檢察機關查證的事實,為案件的成功辦理打下基礎。
本案案情復雜,涉及面廣。針對基層檢察院人員少、案情復雜、涉案人員多、跨地區取證難度大等情況,日照市檢察院運用一體化辦案機制,從其他區縣院抽調精干辦案力量,遠赴異地調查取證,成功調動了其他基層院的辦案積極性,節約了辦案成本,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
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敢于、善于向虛假訴訟“亮劍”,形成懲治虛假訴訟的高壓態勢,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同時,檢察機關還應與公安機關、法院聯合發力,注重移送虛假訴訟監督中發現的犯罪線索,與法院協商虛假訴訟案件的后續處理,運用罰款等司法處罰形式,形成打擊虛假訴訟的合力,讓虛假訴訟無所遁形。
(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 申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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