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無業人員為替客戶消除不良征信記錄,多次出售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后在消除不良征信記錄時,被銀行員工發現并報警。經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對這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各并處罰金。
鄭某經營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要業務是為客戶消除不良征信記錄。2019年,鄭某在微信上結識制作假印章、假公文、假證明并對外售賣的胡某。于是,鄭某多次安排員工張某與胡某聯系,向其購買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
2020年12月,鄭某接到為某客戶消除銀行不良征信記錄的業務,在操作過程中,銀行要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文書。為獲得傭金,鄭某聯系胡某偽造公安機關文書,并在三份文書上加蓋了偽造的公安機關印章。隨后,該客戶在歷下區某銀行信用卡部提交該三份假公文時,被銀行員工發現并報警。
案發后,公安機關立即對胡某的住處進行了搜查,查獲其偽造、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共計20份,偽造的事業單位印章共計38枚。在鄭某和張某處也查獲了其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被告人鄭某、張某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適用緩刑不等的刑罰,各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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