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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輔助疫情的一些工具類似行程卡、健康碼等,下線后也儲存和收集了大量個人敏感信息,比如說個人的行蹤軌跡。“這樣的信息原則就是 ‘誰收集、誰刪除’”。因為健康碼和行程卡都完成了歷史使命,所以當初批準收集的部門應該去主動刪除這類信息,保存這些數據保存沒有任何必要。
對于個人信息的定義,《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個人信息處理者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保存期限已屆滿;個人撤回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五種。
第四十七條還指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未屆滿,或者刪除個人信息從技術上難以實現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停止除存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之外的處理。
一般來說,若是經過匿名化處理過的通訊信息,就不會關聯到具體的個人,也可以應用在公共應急事件場景中,例如節假日景點游客眾多等情形下會對人流量進行提示等。在實際使用中,行程碼提示的是到訪城市信息,而涵蓋了場所碼的健康碼則涉及了更多個人信息,這也是多位專家重點提醒要注意的。
王春暉強調,行程卡和健康碼收集儲存了很多詳細個人信息,主要是敏感個人信息,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盡快主動刪除。如果這類個人信息刪除確實出現了技術問題無法實現,就必須將個人信息做匿名化處理。“個人信息一旦做匿名化處理,就無法關聯到具體的個人,這類數據信息就不屬于個人信息了。不過,當然還是首選全部刪除。”
上海交大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淵也認為,對于個人信息,信息處理者都有義務進行刪除。比如,行程卡是由中國信通院和運營商聯合提供的,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他們都是共同的個人信息的處理者,也就都有義務進行刪除。
“那些對于技術上難以實現的數據刪除,需要向公眾說明具體理由,如何處置,以及對我們每個人的影響,這些個人信息的影響評估做完后都要向公眾公開。”何淵告訴記者。
12月12日,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三大運營商先后表示,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自12月13日0時“通信行程卡”服務下線后,同步刪除用戶行程相關數據,依法保障個人信息安全。
公開資料顯示,“通信行程卡”在2020年2月底上線,系工信部組織中國信通院和移動等運營商推出防疫專用的公益性應用。此后數次迭代,添加了行程標星等功能。數據顯示,我國已有近9億人申領“健康碼”,使用次數超600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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