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試駕一輛蔚來汽車時,突然沖向人行道撞上一對母子,導致一死一傷。目前肇事司機已被警方控制,事發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資料圖)
地圖顯示,發生事故的上海虹橋路與恭城路交叉口,距蔚來空間港匯恒隆廣場店僅百米之遙。蔚來汽車一工作人員表示,當時是一名女顧客在試駕,有公司的工作人員隨車陪同,可能是因為事發地人口稠密,該女子一時心慌誤把加速踏板當剎車。女顧客試駕前簽了試駕協議,駕照也滿了一年。工作人員覺得對此事女顧客肯定要擔責,如果需要公司承擔賠償的也會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上述工作人員并沒有透露發生事故的車型,他表示車本身沒有問題。
慘劇的發生令人痛心,但試駕過程中出現事故究竟由誰來承擔責任同樣值得我們關注。試駕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汽車銷售商簽了試駕協議就能免責嗎?顧客和商家在試駕過程中,都應該盡到哪些注意義務?一起來聽《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任戰敏帶來的專業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駕駛試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試乘服務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如果試駕者存在過錯的,應當適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順序是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賠償,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補充賠償。
一般汽車銷售商為了控制風險,往往與試駕者簽訂試駕試乘協議,并約定對試駕造成的事故責任由試駕者自行承擔。試駕試乘協議有兩個特點,一是由汽車銷售商單方預先擬定,二是不與試駕人進行磋商。我們將其稱之為格式條款。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而試駕試乘協議為格式合同,汽車銷售商作為該格式合同提供方,在合同中約定關于免除汽車銷售商責任的格式條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該條款一般而言會被認為是無效條款。
試駕協議的格式條款違背法律規定,不能直接免責。汽車銷售商作為車輛所有者以及試駕服務提供者,且該試駕服務是針對多數不特定的司乘客戶,發生交通事故風險相對較高,其應該負有管理義務和注意義務,即便是因為駕駛者(無論是汽車銷售商工作人員還是購車客戶)操作不當造成事故,汽車銷售商的民事責任都無法推卸。
對于試駕者而言,應選擇有口碑、運營多年、管理水平較高的汽車銷售商來購車試駕;應在試駕前對所試駕車輛進行全方位的熟悉;應要求4S店提供試駕車輛狀態完好的證明,并在試駕前進行全方位的檢測;對4S店設計的試駕路線覺得有不妥的,應該當場提出;試駕應控制車速不要過快;在試駕發生意外后,應第一時間報警或咨詢專業人士,不要盲目聽信汽車銷售商的說辭。
對于汽車銷售商而言,應提供車輛行駛證,給試駕車輛購買保險;應盡量安排試駕者在專門的試駕場地進行試駕;應對試駕者進行試駕前培訓,對試駕車輛做完備的檢測;對駕齡低于一年,或者駕齡雖超過一年,但駕駛公里低于一定公里數的,或試駕者存在其他不適合試駕的情形,應當讓試駕者試乘而不能試駕;應對4S店內所有員工進行駕駛培訓和試駕教練員水平的培訓;試駕路線應盡量讓試駕客戶參與設計;在試駕事故發生后應當保存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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