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低房價、少交稅款為由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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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訊(記者江蘇燁 通訊員潘志凡 顧家奇)一名房產中介人員以做低房價、少交稅款等理由詐騙購房者,還通過個人賬戶收取中介費、房產評估費等錢款后挪作他用。經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詐騙罪、挪用資金罪對被告人李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2021年7月,郭先生在房產中介李某的介紹下,購買了一套房屋。李某向郭先生表示自己有能力做低房產評估價,這樣房屋買賣更劃算,但需收取一定的評估保證金,這筆錢在房屋交易完成后會全額退還。郭先生信以為真,向李某個人銀行卡轉賬共計21萬余元。
隨后,李某再次來電稱,房屋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如果交由其代為繳納,在“專業”操作后可減免。郭先生又分4次向李某個人銀行卡轉賬共計57萬余元。
房屋交易期間,李某還用個人賬戶向郭先生收取了房屋中介服務費14萬余元和房產評估費7萬余元。
繳納完費用,郭先生本以為自己很快可以拿到心儀的房子,不承想,2021年12月,李某打電話說交易出了岔子,賣家不愿意在修改后的合同上簽字。“不久后他又打來電話,說與賣家商量好了,只要我預先支付購房尾款,交易就能繼續進行。”郭先生再次向李某個人賬戶分兩次轉去38萬元。
然而,2022年2月,郭先生收到了該房屋中介公司經理的電話,才得知中介公司并沒有收到任何錢款,李某將上述錢款全部私吞,郭先生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時,他轉給李某的上百萬元,大部分已被揮霍一空。
2022年10月,該案被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李某卻并不承認涉嫌詐騙,他認為自己只是暫時“借用”,到時候還會幫郭先生繳費。
承辦檢察官審閱案件證據材料后發現,李某收取的評估保證金是虛構的,房產交易中并無此款項,且直至案發,李某也未退還,明顯有非法占有故意;購房尾款也未交至賣家手中,李某編造了賣家“不同意簽字”的謊言,且在收到錢款后立刻用于個人消費或轉到自己名下的其他銀行卡上,存在明顯的非法占有故意,是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
承辦檢察官表示,增值稅、契稅等稅款應在房屋過戶時由稅務機關收取,中介人員不能收取,且李某收取的錢款遠比稅務機關核算后實際需繳納的稅款更高,這筆款項最終也沒有交給稅務部門。種種證據都表明,李某對于郭先生支付的大筆錢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此外,檢察官了解到,在李某向郭先生收取的138萬余元中,僅有14萬余元中介服務費和7萬余元房產評估費可由中介人員通過公司賬戶進行收取。但交易過程中,李某利用身份便利,擅自使用個人賬戶進行收取并歸個人使用,截至案發并未歸還,已涉嫌挪用資金罪。
經審查,李某的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靜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謊稱幫客戶遷戶口騙錢
正義網訊(通訊員劉丹丹 郭永)為填補網絡賭博欠下的債務,房產中介人員謊稱可以找關系幫忙遷移戶口,編造多種理由騙取被害人38萬元。日前,經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9年8月,徐先生聯系房產中介公司,表示要出售一套住房,當時,接待他的是店長劉某和另一名工作人員。沒過多久,徐先生就接到消息,有買家愿意出價購買,買賣雙方很快談妥價格并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上注明,徐先生應當在兩個月內將戶口遷出。
劉某說,由于是委托中介公司進行交易,徐先生需要將2萬元戶籍押金交給中介公司,只要戶口成功遷出,這筆錢會立即還給他。徐先生沒有多想,將2萬元直接轉給了劉某。
然而,徐先生預想中的遷戶口并沒有那么順利。出售的這處房產登記為徐先生及其父親兩人所有,徐先生的父親長年在國外,身體不好,無法回國協助辦理戶口遷移相關事宜。而且,徐先生名下沒有登記其他房產,即便可以遷出戶口,遷到哪里也是問題。
徐先生將自己的難處告訴了劉某,劉某表示可以找人幫忙遷移戶口。
此后,劉某以交戶籍押金、辦理遷戶口事宜、支付稅點等理由,讓徐先生給他轉賬共計59萬元,且表示事成之后可以退還。劉某還向徐先生出具了一張加蓋中介公司公章的收據,徐先生深信不疑。
錢陸續轉過去了不少,但是戶口的問題卻始終未能解決,徐先生起了疑心。當劉某再次讓他轉賬時,他拒絕了,并從房產中介公司了解到,此前他轉給劉某的錢并沒有入公司的賬。
其實,劉某知道徐先生的情況十分棘手,已經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圍。但由于劉某沉迷于網絡賭博,已欠下巨額債務,他想從徐先生處騙取錢財填補虧空。于是,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的情況下,劉某仍然謊稱自己可以幫助徐先生遷出戶口,多次編造理由向其索要錢款,又因其擔任房產中介公司的店長,可以接觸到已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收據,便自行填寫事由、金額后,將收據交給徐先生以騙取他的信任。
2020年12月,徐先生以中介合同糾紛為由,將劉某及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轉給劉某的相關錢款。2021年4月5日,法院組織庭前調解,劉某陸續退還給徐先生23萬元,后來便沒了下文。同年4月8日,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該案可能涉及經濟犯罪,需要進一步進行核實調查,遂于同年6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同年7月,法院認定該案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年11月,徐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后,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展開偵查工作,多次電話聯系劉某了解情況。劉某感到事情已敗露,表達了投案自首的意愿。但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滯留在外地。
2022年7月,劉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年10月,該案被移送邗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邗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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