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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4月13日電(記者謝櫻)4月13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省審計廳原黨組成員包昌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包昌林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包昌林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681.93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包昌林先后利用擔任湖南省紀委副秘書長,衡陽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個人在工程承攬、設備供應、案件處理、職務晉升、人事招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9年至2020年期間,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988.9332萬元,其中未遂307萬元。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包昌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包昌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昌林尚有307萬元的受賄犯罪未實施完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鑒于包昌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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