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載有一定知識產權的有形物體的侵害,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失去對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技術服務費不能成為財產罪侵犯對象
(資料圖片)
基本案情
孫某系某科技公司研發中心測試員。2021年6月,該科技公司與某高校合作項目研發團隊負責人陳某(非該公司工作人員),私下聯系孫某共同制造一臺有色金屬行業可視測溫設備,陳某委托孫某負責硬件采購及組裝,并給予孫某好處費5000元。孫某竊取該科技公司實驗室內測溫設備的工業相機、防護罩、鏡頭等,重新組裝成有色金屬行業可視測溫設備。因該設備尚未進行溫度標定,孫某私自將該設備帶至公司實驗室使用黑體爐設備進行溫度標定,標定完成后將參數發送至陳某處,同時將設備藏匿于公司實驗室內。同年7月12日,孫某又竊取科技公司實驗室內的各類電纜等,連同標定后的測溫設備,郵寄至陳某指定的公司,后前往該公司現場安裝調試。報案單位稱,上述被盜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6.2萬元,其中,相關配件價值1.2萬元,溫度校準服務費價值5萬元。
分析這一案件不難看出,孫某的行為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孫某拆卸實驗室內的測溫設備的工業相機、防護罩、鏡頭、電纜線等配件的行為;二是孫某利用實驗室內的黑體爐設備及公司軟件系統對自己利用鏡頭等組裝的有色金屬行業可視測溫設備進行溫度標定的服務行為。關于第一部分孫某的行為定性基本能達成一致意見,此處不予討論。但第二部分孫某的行為如何認定存在較大分歧。之所以對該部分行為定性產生爭議,關鍵點在于技術服務費能否成為財產罪的侵犯對象?有觀點認為,對于科技公司而言,該項技術服務具備經濟價值。孫某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的設備制作了測溫組件,該有形載體的所有權應歸屬于公司,孫某將其從公司發送給陳某所聯系的某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客觀上轉移了該財物的占有,符合侵犯財產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本案中溫度校準服務費5萬元應計算在犯罪總數額內。筆者認為,孫某拆卸公司配件使用黑體爐設備進行溫度標定的行為實際是使用該公司的溫度標定技術,稱之為技術服務費。技術服務費雖存在價值,但應是一種可期待性利益,在本案當中,該科技公司并未就該項技術單獨予以向外出售或提供服務,其之前出售的均是成套的設備,售價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其價值暫無法認定。不管孫某第一部分的行為構成何罪,該項技術并未被孫某轉移占有,僅僅是被偷偷使用而已。
【法理分析】
技術服務費能否成為財產罪的侵犯對象?目前主要有兩種學說:肯定說認為,無形財產能成為財產犯罪的行為客體,因為無形的知識產權總是以有形的載體出現,對載有一定知識產權的有形物體的侵害,即構成對無形財產的侵害。否定說則認為,有的無形財產,例如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雖然依附于有形的載體之上,但是侵占了有形載體,卻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失去了對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因此,其很難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
具體到本案中,從客觀層面看,孫某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公司設備進行溫度標定進而制作測溫設備的行為,只是侵犯了公司設備的使用權,并未實際轉移該設備的所有權;某科技公司稱該項技術是其公司的核心技術,一般用于客戶定制測溫設備,銷售測溫設備的價值即包含了該項技術的服務費;實際上,孫某偷偷使用設備進行溫度標定的行為,確實獲得了一定的財產性利益,但這并不符合犯罪的行為特征。比如,設計院的員工偷偷利用公司的設備替公司以外的項目做設計成果,同樣是偷偷使用行為,而非將公司的技術轉移占有。另外,關于此項技術,孫某偷偷使用并未導致此項技術不能使用,此項技術仍然可以用于公司的后續測溫設備中,其價值并未被否定。因此,該行為在客觀層面上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從主觀層面上看,孫某的目的在于制作測溫設備,主觀上也是抱著偷偷使用公司設備及技術的想法,并未有盜竊或者侵占公司設備及技術的故意。綜上,結合主客觀兩方面,孫某拆卸公司配件使用黑體爐設備進行溫度標定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犯罪。此外,孫某私自使用該科技公司技術的行為,可能涉嫌侵犯知識產權類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但其價值尚未達到該類犯罪追訴標準,因此,不宜通過刑法來評價,應從民事角度主張權利。
總而言之,孫某拆卸公司配件并郵寄他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使用黑體爐設備進行溫度標定的服務行為實際只是使用了該公司的溫度標定技術,技術服務費雖存在價值,但該項技術并未被孫某轉移占有,其僅僅是私自使用行為,不宜認定為侵財犯罪。
(作者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類案參考
1 技術服務費雖存在價值,但應是一種可期待性利益。私自使用該技術行為不宜認定為侵犯財產罪。
2 私自使用公司技術的行為,可能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要看是否達到追訴標準。
[版面編輯:陳章] [責任編輯:楊景茹]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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