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閱卷是檢察官審查案件的基礎性工作,閱卷能力直接關乎檢察人員辦案水平。如何通過閱卷“尋找漏洞”,應是檢察官的看家本領。在此,主要以民事檢察監督為例。
一是全面審查,精準穿透。靶向監督個案,必須厘清案件事實,強化證據認定,全面審視案件。就此,需要從個案庭審筆錄原告起訴意見中發掘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并根據爭議焦點,探究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能證明當事人提出的爭議焦點,進而判斷證據真偽、證明力大小。
因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切實做好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具有全面保護人民合法民事權利的功能,也是積極踐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現實體現。這就要求在閱卷審查案件時,抽絲剝繭地分析、歸納、厘清各種權利義務對應的法律關系,有效利用穿透式監督,探查案件本身是非曲直。
二是回歸案件本身,準確把握證據三性。首先,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核心依據,是對案件事實真實性的有力證明,證據的真實性首先表現為其載體必須是客觀真實的,同時其內容也是對待證事實的客觀反映。其次,證據來源形式上必須合法,特別是書證來源應當合法,符合證據合法性要求。對于書證,須審查出具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比如,一份由沒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因鑒定單位缺乏鑒定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最后,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及其要件、合法來源要求,在閱卷時要注意把握關聯性。在個案中,需要著重注意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關聯性,如證據與待證事實沒有關聯性則應予以排除。
三是與時俱進,做到有的放矢。鑒于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對證據的規定可能有新的要求,民事訴訟監督過程中要注意其中新變化,應當及時對應。不僅要分析卷宗中的有形證據,還要分析取證程序合法性、合理性,進而確定證據效力。
綜上,閱卷是書面審查核實原審證據的基本方式,民事檢察監督作為事后的外部監督,應認真審查案件證據,分析證據真偽,鑒別取證程序是否合法,最終確定個案裁判是否正確。
(作者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檢察院)
[版面編輯:趙衡] [責任編輯:劉蕊]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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