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定“案”和選“人”入手——
推進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2年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在鞏固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成效基礎上,開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筆者認為,要確保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取得實效,可從確定“案”和選好“人”兩個基本要素入手,輔以完善配套機制等全面推進試點工作開展。
(資料圖)
一是確定案件范圍。《意見》規定了通知辯護的范圍,即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且具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四種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除此之外,在審查起訴階段均可以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實現與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意見》確定的通知辯護范圍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嚴格保障、對公平正義的更高追求。明確了通知辯護的本質屬性和要求,因此試點范圍可以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探索擴大到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案件,律師資源充沛、財力富足的地區可以擴大到所有未自行委托辯護人的審查起訴案件。對于不具備擴大通知辯護范圍條件的地區,也可以設定兜底條款,采用個案會商的方式提供通知辯護,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其他同案犯均自行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就沒有自行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查。
二是選好援助律師,充分履行辯護職責。把好通知辯護律師的選定關,明確其開展工作的時間和辯護職責。
援助律師應具有一定執業經驗。檢察機關在與法律援助機構協商確定通知辯護律師范圍時,可以對援助律師的執業年限、執業經歷等提出一定要求。在就具體個案發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時,也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難易程度,合理提出對援助律師執業經歷或專業資格的要求,以更好處理專業問題、協助化解矛盾等。對于律師力量不足的地區,地市級檢察機關可以商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統籌,在縣(區、市)級援助律師不足或者不能履行辯護職責時,調配指派其他縣(區、市)律師跨區域進行援助。對律師力量嚴重不足的地區,可以適當放寬通知辯護律師的身份準入條件,利用好法律援助志愿者,采取對口支援等方式充實法律援助律師庫,提高通知辯護律師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依托政法協同辦案等信息化平臺,為援助律師提供時間保障。《意見》規定,檢察機關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若案件符合通知辯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又決定不自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記錄在案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收到通知辯護公函后三日內,確定援助律師并函告檢察機關。據此,可以依托政法協同辦案等信息化平臺,無紙化傳輸相關公函、案件材料等,促使辯護工作盡可能前移,為援助律師提供充足的履職時間保障。
明確援助律師的辯護履職內容。援助律師應當及時閱卷、會見犯罪嫌疑人,引導準確理解認罪認罰法律后果、與檢察機關溝通意見。援助律師針對犯罪事實、罪名定性、證據審查、量刑建議等方面逐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檢察官對援助律師提出的合理意見要注意吸收和采納,不合理的意見要有反饋和說明,充分發揮律師在審前階段的實質性作用。對拒不認罪、部分認罪或者暫時認罪但心存僥幸、供述反復的犯罪嫌疑人,可發揮援助律師的專業引導作用,通過參與控辯協商、證據開示等方式,推動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實認罪認罰。充分發揮援助律師促成退贓退賠、化解矛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作用,實現訴源治理。
三是完善配套機制,全力保障通知辯護。首先,優化律師辯護權益保障機制。依法保障通知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重大程序知悉權,盡可能利用網絡信息平臺為援助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捷。其次,建立檢法工作銜接機制。為減少司法資源浪費,提高辦案效率,應做好與審判階段的工作銜接,可以與法院、法律援助機構明確,適用普通程序的通知辯護律師從審查起訴起持續跟進至判決生效。若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經由值班律師提供了法律幫助,基于工作需要繼續通知辯護的,可以指派原值班律師擔任援助律師。再次,建立會商聯席會議機制。設立聯絡員,隨時溝通工作中的問題,保障通知辯護試點工作的常態化運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檢律協作互動中的問題,適時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討論確定考核獎懲標準,協助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財政支持,嘗試引入分檔補貼辦法,針對案件復雜程度、律師履職質效和聯合評價情況,發放差別化的補貼,促進律師高效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作者為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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