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話題
“居住權”讓八旬老人住有所居
【現實挑戰】父母意欲在有生之年將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子女,如何保障不被子女攆出房屋導致居無定所?
【應對策略】法院依據《民法典》作出明確居住權民事調解書,確認老人對該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
“房子不歸我,但我可以住。”近日,門頭溝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作出首份明確居住權民事調解書,讓八旬老人住有所居。
案情回顧:
趙老太太年逾八旬,有三女二子,丈夫去世前,夫妻倆有一套共同房產,登記在丈夫名下。丈夫去世后,趙老太太與小兒子孫某在該房屋居住。因孫某對該房屋的分配與其他兄弟姐妹產生爭議,故將兄弟姐妹及母親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歸自己所有,并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及母親協助將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
法院主持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中,子女們考慮到母親年歲已高,需有人直接照顧母親的生活起居,經協商,決定由小兒子孫某照顧母親生活起居。關于房屋所有權,在征求母親意見后,同意該房屋歸孫某所有,但要求孫某保證母親生前對該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
法院依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確認該房屋歸孫某所有,其他兄弟姐妹及母親配合將該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名下,并確認母親對該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同時向雙方釋明,為更好地保障母親的居住權,可以依據該調解書向登記機構申請進行居住權登記。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首次規定了居住權制度,將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類型規定在物權編中,居住權的設立對于加快建立我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在老人養老和財產繼承問題上,能夠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以確保老有所居。
例如本案情形,在社會生活中并不罕見,通過設立居住權,可以滿足父母意欲在有生之年即將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子女的意愿,又能夠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權之后,不至于被子女攆出房屋造成居無定所的困頓局面。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通過設立居住權合同或者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設立居住權,但要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雖然本案中通過法律文書設立的居住權,與采用遺囑或合同方式設立的居住權不同,系自文書生效時即設立,而非登記生效,但居住權人仍舊可以依據該文書申請居住權登記,通過公示方式更加切實地保障自身權益。
文/張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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