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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遼寧發布關于規范防疫藥品用品價格行為和競爭秩序提醒告誡書,其中要求各相關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四類藥品”(退熱、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檢測試劑、家用制氧機、體溫計等防疫藥品用品的價格。
近期,隨著遼寧省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優化調整,防疫類藥品及醫療用品需求急劇增加,部分醫藥用品價格明顯上漲。疊加防疫政策優化調整后群眾消費需求集中釋放,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和出現價格違法行為的風險不斷增加。為進一步維護遼寧省市場價格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布有關事項提醒告誡。
據介紹,遼寧要求各相關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不得通過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藥品用品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網絡交易平臺要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測管控,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起相應義務和責任。
各相關經營者不得對經營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字號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消費者,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此外,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對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虛假宣傳的,最高處罰200萬元;構成仿冒侵權的,最高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構成商業詆毀的,最高處罰30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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