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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消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推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35批共4件指導性案例,均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刑事案例。該批案例分別涉及人臉識別信息、居民身份證信息、微信等社交媒體賬號、手機驗證碼等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性質,對于明確類案裁判規則,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指導性案例194號明確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微信等社交媒體賬號后,非法制作帶有公民個人信息的社交媒體賬號出售、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該案例還明確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權等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理由,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在一定范圍內已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非法利用,改變了公民公開個人信息的范圍、目的和用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處理,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指導性案例195號明確了服務提供者專門發給特定手機號碼的數字、字母等單獨或者其組合構成的驗證碼具有獨特性、隱秘性,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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