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19時許,湖南雙峰縣杏子鋪鎮發生一女子在水庫游泳溺亡事件。據悉,女子和同鎮三名干部相約去水庫夜游,結果女子游了一會突然溺水了。但這3名鎮干部不僅沒有施救,還把女子的手機、鑰匙一起丟入水庫,制造女子獨自溺水假象后,開車逃離了現場。最終,女子不幸溺亡。
8月10日深夜,湖南婁底市雙峰縣發布通報:當地已成立了由政法、公安、紀檢監察、鄉鎮等組成的調查組,依法依規開展調查。目前,調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相關資料圖)
湖南通報雙峰縣女子與鎮干部夜泳溺亡:已成立聯合調查組
據報道,32歲的陳女士和丈夫曹先生婚后育有一個女兒。曹先生常年在外打工,陳女士就留在老家和婆婆同住。
后來因為水井遭受污染一事,陳女士認識了鎮干部劉某,而巧的是,劉某的兒子與陳女士的女兒是同學,二人因此熟絡起來。
8月6日晚上6點多,劉某與陳女士便相約到附近的水庫游泳。出門前,陳女士騙她的婆婆說,是和同學媽媽一起去游泳。晚上8點多,劉某和另外兩名鎮干部王某、易某帶著陳女士來到水庫。
大概是因為天太黑了,王某和易某有點害怕就沒有下水,只有陳女士和劉某下了水庫游泳。
陳女士溺水后,劉某等3人并未積極采取救護措施,也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10,而是將陳女士停在附近的摩托車開到水庫邊上,把摩托車鑰匙、手機也一起丟進了水庫,制造出陳女士獨自游泳溺水的假象。之后,三人火速逃離了現場。
對于此事,網友評論稱:“信息量巨大。”“陳女士指不定和劉某有什么關系,否則為什么騙婆婆,而且6點到8點,這中間兩小時干什么去了?”
據悉,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后來,警方經過調查后找到了嫌疑人劉某、王某和易某,而劉某等人直呼:“當時慌張了”。目前,警方已確認陳女士基本符合溺水特征。
還有網友說:“無論陳女士和劉某的關系有沒有問題,但作為鎮干部竟然見死不救?”
網友喊話曹先生:“趕緊起訴劉某等3人還有水庫的管理者,讓他們賠償。”
從法律上來講,劉某等三人是否要為陳女士的溺水身亡擔責?
根據法律創作者@法律公開課 的分析,首先得確定是誰邀請的誰,這關系到了責任認定的問題。
目前,曹先生說是劉某邀請陳女士去游泳。但劉某的妻子稱,是陳女士主動聯系劉某去游泳的。而鎮長朱某表示,二人是相約一起去游泳的。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也就是說,除非有證據能證明陳女士的溺水,是劉某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否則陳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自負責任。
事發后,當地已在附近立起了警示牌。但從目前報道來看,在事發前,水庫邊上并沒有任何警示牌子。也就是說,水庫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不過,陳女士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知道在水庫夜游存在風險,所以她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擔責。
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關于相約游泳致人溺亡事件,各地早有相關案例。根據法院判定,即使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泳行為的危險性也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因此受害者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游泳的提議者、主動邀約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另外,假如溺水者是未成年人,父母作為監護人,未嚴格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炎炎夏日,因不當游泳出現的悲劇也在不斷上演。尤其是在沒有安全保護的水庫、水池等野外水域。
雖然湖南女子溺亡一事,網友的注意力在倫理道德上。但事關生命安全,請大家一定要掌握一些防溺水知識,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假如不慎溺水,我們又該如何正確進行自救、施救呢?
1.溺水:第一時間要保持冷靜,采用肢體或者呼喊的方式向岸邊發出信號。其次身體蜷縮,采用仰面法將自己的口鼻露出水面,以便能夠進行呼吸,呼吸的時候呼氣宜淺,吸氣宜深,這樣的話能使身體盡快浮出水面,等待他人施救。千萬不要站立踩水或者將手上舉拼命掙扎,反而會使下沉的速度更快。
2.施救:如果他有意識有心跳的情況下,要采用側臥位,也就是復原體位,使他保持呼吸暢通。如果是無意識無呼吸但有心跳的情況下,我們要在醫生的指導下或120指揮中心的指導下進行人工呼吸。如果是無意識無心跳同時無呼吸的情況下,要進行整個的心肺復蘇過程,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使用AED進行體外除顫。
最后,不要被碧波蒙蔽了雙眼,不要因清涼失去了判斷力!讓溺水事故不再發生,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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