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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有財產不退贓的難題
河南禹州:聯合公安機關開展刑事案件訴前財產調查
正義網訊(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王曉曉 謝東旭)“我想著為將來出獄后的生活多留點錢,就謊稱愿意退贓但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從而希望獲得從寬處罰。現在,我深刻意識到這條路行不通,今后一定遵紀守法,好好改造!”近日,正在獄中服刑的桑某給河南省禹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打來電話。而拆穿桑某認罪認罰“良好”態度的,正是該院的一冊訴前財產調查材料。
2016年4月,時任某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桑某向他人索要個人欠款未果后,指使欠款人偽造虛假購銷合同等材料,向其任職的銀行貸款用來還債。其間,桑某未履行審批職責就簽批同意發放貸款,導致180萬元貸款逾期無法追回,直至案發。
到案后,桑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但一直以無經濟能力為由拒絕退贓。對此,禹州市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對桑某的個人財產情況進行調查。隨后,公安干警通過調查,發現桑某及其妻子共有房產兩套,銀行理財投資150余萬元。檢察官在向桑某出示財產調查材料的同時,多次向其開展釋法說理工作。最終,在審查起訴階段,桑某退回全部贓款。該院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并提出量刑建議。今年10月,經禹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訴前無法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一直制約檢察機關準確提出量刑建議。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此種情況,禹州市檢察院積極探索訴前財產調查制度,與公安機關會簽《關于刑事案件訴前財產調查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將財產調查環節前移。
據介紹,《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可能判處財產刑的經濟犯罪案件等,可在偵查階段同步開展財產調查工作,開展調查前應先讓犯罪嫌疑人進行財產狀況說明,檢察機關有義務引導和督促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的范圍為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以及相關人員的財產;調查程序可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主動啟動,也可由犯罪嫌疑人申請啟動;對于訴前財產調查材料應在提起公訴時一并移交法院,法院審判時根據財產調查情況判處財產刑并予以執行。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財產相對人的權利保障。
為保障《暫行辦法》落到實處,禹州市檢察院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平臺作用,借助大數據中心優勢,與公安、民政、工商、金融機構等部門實現互聯,通過全面調取犯罪嫌疑人的戶籍、婚姻、社保及銀行賬戶等信息捕捉財產線索,并初步探索建立訴前財產調查數據模型,精準追索財產實況。
據悉,自《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禹州市檢察院共辦理涉訴前財產調查案件20余件,提出的財產刑量刑建議均獲法院采納,減少了財產刑“空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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