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
修改犯罪附隨后果推進輕罪立法
【資料圖】
區分重罪與輕罪,不僅有利于節省刑法條文的表述,而且有利于實現刑法的明確性,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輕罪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利于實現程序正義和保障人權;對輕罪規定較輕的法定刑,符合法治原則與比例原則。其他法律、法規等對犯罪規定的終身性附隨后果,既與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協調,也不符合憲法規定,缺乏合理性;不應以附隨后果的嚴厲性為根據否認輕罪立法,而應修改有關附隨后果的規定,繼續推進和完善輕罪立法;與其在保留現行有關犯罪附隨后果規定的前提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不如刪除其他法律、法規有關犯罪附隨后果的規定,同時完善刑法中的附加刑(資格刑),將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特定職務或者職業規定為既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既可擇一適用也可合并適用的資格刑,該資格刑的適用以必要性與關聯性為前提。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曾大鵬:
重構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規制模式
對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規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統一模式,而我國票據法第5條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種規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關學說調整亦有內在的邏輯障礙。在民法典視域下,票據無權代理不應有狹義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之細分,宜將兩者一體構造為票據表見代理,從新二元模式轉型為新統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表見代理的解釋論仍須扎根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文義性、獨立性和無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據表見代理所保護的第三人僅限于直接相對人,票據表見代理可類推適用于組織的票據無權代行、票據無權代表,但不得適用于或類推適用于票據偽造。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華:
懲罰性賠償應考慮不同責任的協同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類型、成立要件和賠償范圍均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此即懲罰性賠償的法定主義。民法典建立了懲罰性賠償法定主義的規范基礎,形成了“總分結合”的結構,但總則對分則的實質統攝并不明顯。懲罰性賠償既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補償性賠償,又有獨立性。法定主義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提出了規范要求。不同的懲罰性賠償之構成要件既可以在規范上區分又相互融通,不存在建立在嚴重損害、違反法律規定、故意等抽象要件基礎上的一般條款。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及其效力也應堅持法定主義,但是這種法定并不嚴格,允許通過當事人的有效約定或法院的調整予以變通。懲罰性賠償應考慮不同責任的協同,具體協同方案應該由法律明確規定。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牟綠葉:
依據追訴利益構建自訴轉公訴標準
在自訴程序中,檢察機關認為案件情勢符合一定標準的,可以接管自訴、轉為公訴程序。我國應在刑事追訴階段確立國家追訴利益的標準,彰顯其限制國家追訴、保障基本權利的價值取向,并為自訴轉公訴、不起訴等制度提供融貫性、體系性的規范準據。國家追訴利益的考量因素包括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前者側重關注罪責和犯罪預防的必要性,后者將刑事法嵌入廣闊的社會治理中,適度追求國家主權、公共秩序、國家形象等其他公共目標。國家追訴利益標準的適用是一個“不對稱狀態下的再權衡”過程,檢察機關應當圍繞考量因素和個案情形,綜合評估并充分論證自訴轉公訴的必要性。
(以上依據《比較法研究》《法學》《法學雜志》《環球法律評論》,陳章選輯)
[版面編輯:陳章] [責任編輯:謝思琪]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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