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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條例》,即使處理后達到國標《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要求的生活污水,仍不能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
《條例》規定了各類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處置方式,要求船舶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關監測、檢測等制度。對于違反本條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行為,《條例》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罰款等。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重點突出對上海“一江一河”的保護力度,明確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船上的生活污水即便經過預處理,已達到國標《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要求,考慮到這些處理過的水里還是含有某些微生物,因此也不允許排放。記者跟隨上海楊浦海事局執法人員在黃浦江殷行水域執法過程中看到,對于發現在黃浦江排放經處理達標的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將按照《條例》進行處罰。
據上海海事執法人員介紹,在黃浦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內河船舶產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享有免費接收政策,同時《條例》對內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設置了每5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的要求。
為共同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也同步施行,共同推進長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體化進程。(完)
關鍵詞: 船舶生活污水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含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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